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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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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一個覆核組織,在接獲申請後覆核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者賠償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的各項規管決定的理據,並負責聆聽和裁定任何覆核所引起或與任何覆核有關連的任何問題或爭議點。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獲賦權作出多項與審裁處覆核程序有關的命令。 

審裁處主席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議而委任。為裁定某項覆核,主席須就該項覆核,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建議委任上訴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並由25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為普通成員。審裁處所有聆訊均須公開進行,但如審裁處認為為公正起見,某次聆訊(或其中任何部分)應閉門進行,則屬例外。